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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成都纺专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8-06-14 09:37  

 

关于制定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学校建设工程实践,特修订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纺织高专2012278号),制定了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6月5日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含道路管网、设备安装等)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学校普通维修改造工程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财务、审计、监察、国资、后勤、信息中心、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招标及资产管理、水电保障、网络通讯、校园安全及交通组织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立项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教代会或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本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辅助决策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设在基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建设、国资、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研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材料认价、预算调整和竣工结算中的具体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并按学校规定分级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照校园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实施。

第九条 学校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坚持经济适用、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公开规划建设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和公众参与。

第十条 校园规划经专家咨询论证和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学校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建议计划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和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申请方案的依据。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10月底前报主管部门;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4 月底前报主管部门。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第十五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主管部门审核,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 二)原则上不得拆分或新增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制度。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根据学校预算和采购制度,按照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入规定的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申请部门向国资部门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的内容包括:新建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拟建规模和标准、投资预估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国资部门审查后,就项目启动开展前期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党委会审批。申请部门可以是使用部门、基建部门和其他部门。必要时,项目建议可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后直接提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经学校批准或提出后,基建部门根据党委会决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概念性方案设计;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属于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财务部门提供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党委会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需同时上报的材料包括学校请示文件、决策程序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校园规划、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国土证或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部门审查意见等。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告)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规模和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1 0 % 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六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按照经批复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等,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重要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建设领导小组或党委会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降低工程设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先审查后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七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涉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于公开招标或比选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的采购,采取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确定。

(三)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1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的采购,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资、财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联合询价方式确定。

(四)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的采购,由基建部门采取部门询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采购招标管理制度。采购招标工作由学校设立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招标日常事务。办公室挂设在国资部门,主任由国资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国资、财务、建设、后管、工会、监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程项目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采购流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是建设合同(指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报审、备案、归档及履行管理等工作。重大建设合同的谈判和拟定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提交党委会审定。建设合同按照学校规定实行会签制度,建设、国资、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最后由校长签批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正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等批准文件并完成报建程序,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部门应明确要求和督促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开展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二条 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学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建部门收到正式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基建部门应当及时向国资部门和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建设项目保修期内,使用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基建部门,凡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基建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施工方及时维修。质保期满后,基建、国资和使用部门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保金。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寿命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超设计荷载使用,不得擅自改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地震等原因导致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十章 投资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未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拨付,基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核实,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过程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应当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计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学校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根据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牵头、基建部门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十一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七条 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自觉接受学校干部和职工、学生的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招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办法实施后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纺织高专〔2012〕27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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