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概况 | 工作动态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下载中心 
 首页 
 部门概况 
 工作动态 
 服务指南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 
服务指南
老年人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2012-03-22 14:09  

【案例】
   郝大妈已年过花甲。早年,收养了一名6岁的孤儿,取名郝强。收养后,郝大妈与养子的关系十分融洽,对郝强非常疼爱。如今,郝大妈年岁大了,病痛也就越来越多。可是,其养子郝强自从结婚以后对郝大妈的态度就越来越恶劣,最后竟将郝大妈赶出家门。老人被赶出来以后,只好借住邻居家,内心非常痛苦,唯一的心愿就是和没良心的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收回这么多年来抚育子女的费用和被侵占的家产。


【讲解】
    这里涉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问题。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不同的态度,解除收养的方式可分为两种:
    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父母的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经成年,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另外,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也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郝大妈被养子遗弃,可以向法院起诉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可以要求归还其侵占的属于郝大妈的财产和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给您提醒】
    收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都是法律拟制的效果,但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和正式的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区别。因此,人们在确定收养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收养的法律效果,从而谨慎行事、理性行事。

关闭窗口
关工委与离退处 技术支持:信息化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