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各采购项目的顺利推进,结合财政资金支付要求,控制风险;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要求:
采购项目责任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数量:
根据项目大小,一般按中标金额的5%-10%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前,应主动与计财处和国资处接洽,落实采购资金渠道、性质、金额和支付方式。采购资金包含预算内、预算外以及自筹经费。
2、采购合同一般不支付定金。特殊情况需支付的项目,由采购责任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3、对于项目金额大且安装周期较长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按进度支付货款或安装完后一次性付款,预付进度款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剩下的待验收合格完成相应的程序后结算支付。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考虑涨价因素。
6、在合同中,应约定各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7、根据各采购项目的质量保证需要和招标书的要求,原则上按5%约定质保金。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质保金原则上在项目款结算时一次性扣取。
二、各项目责任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廉政纪律和以上要求与中标单位谈判,谈判人员至少2人以上,并初拟合同条款,并OA至各审核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按照审核意见修订后打印正式合同文件按流程送审签订正式合同。
各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后,对中标单位所交的设备应严格验收,确保采购质量。
国 资 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合同主要条款
备注:合同主要条款可以从国资处的网站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