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高专〔2007〕079号
学校的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制定本办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属下列情况的应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或一部份。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管理不善,对资产造成流失或损失;
2、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3、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5、擅自将仪器设备、财产挪用;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二、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因工作需要,履行了职责,但遇特殊情况,造成资产损失;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3、因偶然疏忽造成损失;
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坏;
3、经批准,试用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以及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等。
四、凡属被盗丢失的物资设备,应由学校保卫处出具证明,案情较大的,同时报辖区的公安部门备案,半年以内仍未破获的,方可作报失处理。
五、对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责任事故处理按以上条款办理外,应由校产管理处及时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调整好资产资金帐目。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键词:国有资产 损坏 丢失 处理 办法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