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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企〔2013〕65号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申报解缴2013年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
2013-10-22 14:57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从2013年开始,正式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3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3〕61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3〕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属国有企业申报解缴2013年国有资本收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解缴范围

2013年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解缴范围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界定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

二、申报解缴标准

2013年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申报上缴。收取比例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正式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企[2013]63号)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投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子企业,应当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和从投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分得的股利、股息,作为投资收益一并计算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5年以内的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企业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股分配的2012年度股利、股息全额申报上缴。

国家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以前年度未解缴的),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申报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家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包括以前年度未解缴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全额申报上缴。

三、申报解缴程序

按照《四川省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今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属国有企业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按各自监管关系,向预算单位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提出所监管企业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意见,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复核后,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 开具“缴款书”,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四、申报解缴要求

(一)今年是全面推开正式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一年,各省级预算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真实、全面和规范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按各自监管关系,省属国有企业在8月20日前向预算单位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提出所监管企业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意见, 于9月6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复核。

(三)按照省财政厅统一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填报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并认真撰写申报说明,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作出重点说明。

附件:1.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2.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填报说明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7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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