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高专〔2012〕181号 签发:尹析明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保障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校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报学校批准后自行组织采购;对于代管项目的采购,按学校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即单件预算在3万元及以上、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校内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或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以上实行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实行部门分散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奉公原则。采购结果要符合性价比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学校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学校发展的规划目标,一般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学校集中采购的信息应在学校国资处网页上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采购管理部门及责任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审核与批准。计财处负责落实采购资金、上报采购预算、采购指标及执行,支付货款及办理结算。
第八条 学校成立“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招标)小组” 和“基建维修采购(招标)小组”。“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招标)小组”负责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中的采购具体组织工作;“基建维修采购(招标)小组”负责学校工程建设、修缮改造的具体采购组织工作。
基建维修采购(招标)小组由建设处、后管处和国资处部门负责人组成。
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招标)小组由后管处、教务处、信息中心、图书馆、保卫处、学生处、科技处和国资处部门负责人组成。
以上采购(招标)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采购<招标>业务负责人”)负责各归口业务范围内的采购申请、招标采购文件起草、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和采购合同审核等。各部门具体范围如下:
规建处:负责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等采购(招标)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后管处:负责卫生医疗器械、家具、公用设备、被服装具、植物、交通运输工具、及非直接用于教学的材料、低值品、消耗品等采购(招标)以及建筑物修缮、构筑物改造、临时用房修建、房屋装修(饰)等采购(招标)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资处:负责实训(实验)设备及相应的材料、低值品、消耗品等采购(招标)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IT类专用系统、信息化建设、资源库等及IT设备、材料、低值品、消耗品等采购(招标)实施具体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材、印刷用纸、办公用纸、学生作业本等采购(招标)具体组织工作;
保卫处:负责安全消防设备采购(招标)具体组织工作;
特殊物资采购由国资处根据采购性质确定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重大项目、特殊项目采购等由国资处组织相应的采购(招标)小组讨论确定采购(招标)形式并按学校采购审批权限规定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及项目论证
第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采尽编,实现应采尽采要求,国资处每年要组织各部门编制年度物资设备服务购置和工程建设年度采购概算,经批准,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一)国资处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探索拟定适应现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所需的物资设备配置标准,作为校内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专项项目采购概算由各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按照专向资金的管理办法在项目经费额度内编制采购概算,经经费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国资处初步审核汇总,计财处统一平衡建议,学校审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三)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物资和服务采购概算(含实习实训材料、办公用品、材料、低值品、消耗品等)中达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编制采购概算,经经费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国资处分类汇总,对达到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其中,纳入政府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内的通用项目由各部门提出年度采购概算,国资处分类汇总,纳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包含计算机(含台式、笔记本计算机和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含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摄影摄像器材(含照相机、摄像机、一体机)、空调(含精密空调、除湿设备)、电视机、碎纸机、办公耗材(硒鼓、墨盒、墨粉)、家具、纸张和汽车日常运行。
(四)代管资金的采购,学生处负责学生床上用品、保险采购计划,教务处负责教材、作业本、耳机采购计划、体育部负责运动服(军训服)、电气系负责电仪采购计划,各代管资金部门要严格执行代管资金的管理要求。
(五)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对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确需采购经学校批准追加预算(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还需经上级批准调整或追加预算指标)后,国资处方可受理采购。
第十条 国资处根据财政审批后的预算,编制分类采购计划,分别下达到各采购(招标)小组,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对批准纳入学校预算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单位价值在3万元、批量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或购置设备技术复杂、产品有多种选择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维修改造)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责任部门均应在采购前申报《采购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采购小组、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采购方案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采购审批权限核批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具体范围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0.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各使用部门填报《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申请表》(见附表一),按采购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采购。具体分为:
(一)公开招标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单项虽不超过以上限额,但在同一段时期内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项目预算达以上限额的,也应按以上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学校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等适合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六)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供货范围内的零星采购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由国资处统一组织,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采用网上竞价和直购方式实施。
(七)政府采购和学校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组织及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组织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和协议供货管理的规定实施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且在政府采购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国资处确定采购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三)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实行分散采购,经国资处批准预算金额在0.5万元及以上且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联合职能部门共同组织采购;0.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按照采购纪律廉政要求自行组织采购,并做好采购纪要备查。
(四)日常办公用品低耗物资按照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逐步实施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五)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特殊采购项目,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施工或购买,或者指定单位施工或指定供货商的(该部分金额不得超过捐赠金额),经核实相关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价格,在质量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符合学校要求的,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在政府采购范围外的按照学校采购审批权限审批后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签合同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应遵循的主要程序: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组织验收→付款→售后服务与购置效益考核→采购文件归档管理。国资处应针对不同采购对象的性质、种类确定不同的采购程序。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责任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使用部门制定谈判文件并经国资处审核。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七天且无任何质疑,使用部门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采购审批权限审批后进行采购。
(四)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使用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参与以上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劳务费纳入学校预算,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按以下标准发放评审劳务费:评审时间在2小时之内的50元,2-6小时之内的100元,6小时以上的200元。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上方式采购后,短期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的,由项目责任部门书面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按照采购审批权限批准后可跟标,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招标采购合同不得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
(一)采购合同采用标准文本书面形式,合同的洽谈签署学校委托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的商务部分由国资处审定,按学校采购审批权限执行协议合约签署流程,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设备物资购置合同一般不支付预付款,完成周期长的可支付进度款,合同履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质保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
(二)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的签署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商务洽谈、执行合同过程中因采购合同标的数量追加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款的10 %。
第十七条 采购双方必须按照本办法和采购合同的规定实施采购和供货。
(一)项目责任部门应按合同要求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接收、安装、调试,有权拒收供货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二)项目责任部门应对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做好各项现场记录,并向国资处反馈采购执行情况及其对供货商的评价意见,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供货商学校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完成后,应根据不同采购类别进行验收。
(一)办公用品、低耗物资以及零星采购的家具设备由采购或使用部门的物资管理员按照供货清单逐一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招标采购项目由相应的项目责任部门和采购(招标)小组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大型设备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部门应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或者验收签字后的供货清单、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再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一)付款时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的户名和银行账号;
(二)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的同时,应扣除质量保证金(或与中标人约定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三)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或保修期结束时,项目责任部门出具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的说明以及是否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意见,汇同国资处确定质保金退款金额,办理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到计财处办理退款。
第二十条 加强大型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评估、考核与管理。项目采购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投资在30万元的大型采购,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每年提交一份采购设备和服务的效益自评报告,由国资处进行汇总考核。逐步建立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综合效益审计与评估制度,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采购执行完毕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将招标文件、合同、验收文件交国资,采购文件按《成都纺专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09】116号)规定归档保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对采购管理工作和采购活动包括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有无违纪行为等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项目责任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该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巧立名目套取采购资金,形成“小金库”。
(五)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采购中按正常程序进行的采购工作。
(八)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查明属实,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购活动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必须做到依法采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
采购人员必须坚持“五不准、一主动”的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二)不准参加供应商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接受供应商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向供应商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
(五)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任何费用;
(六)采购人员在采购中遇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的情况,必须主动说明并回避。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查明属实,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购活动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在采购(招标)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有例外、相反或补充性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归口业务采购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采购 管理 办法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共印50份)
附表: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申请表
填报部门(公章): 编号:纺专采20 号
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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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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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立项依据 批准文号、会议纪要或领导审批购置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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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日常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工程建设、修缮改造、学校设备费、骨干示范建设费用、科研经费等项目);追加预算应提供追加预算审批文件 |
项目经费名称及总金额: 是否纳入学校年初预算: 是否办理追加预算: |
采购预算金额 或最高控制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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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在□打“√” 1.如“√”其他,请在()内注明具体方式 2.对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应附采购方式论证报告,阐明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充分必要性。) |
1.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协议供货 □其他( ) 2.学校集中采购: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其他( ) 3.部门分散采购:□项目部门和职能部门联合采购 □项目部门自行采购 4.其他( ) |
项目责任部门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采购(招标)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 各业务采购(招标)部门对采购方式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计财处意见 (主要审核资金的落实情况) |
采购资金是否落实: ;拟安排预算内 元;预算外 元;自筹 元;代管 元;其它 元。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资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审处监督备案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资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学校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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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经办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