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满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查询; 3.参加本次公开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代理机构; 4.代理机构未处于政府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 5.成都市外代理机构必须在成都市设有经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6.代理机构服务地址位于成都市五城区或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郫都区; 7.在四川省财政厅2019年(含)以来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中,考核级次未被纳入“不合格”; 8.不接受代理机构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