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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7-11-10 15:14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7-11-10   15:14   审核人: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30日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管理控制,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条例、主管部门文件、行业指导性文件和学校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对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三)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专项经费保证和必要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校长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学校审计工作。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学校应保证专职审计人员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关注学校资源,对学校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二)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三)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四)根据学校管理体制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战略;

    (五)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和内部控制的完善,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

 (三)对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

 (四)对学校所属资金、专项教育资金及代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

 (五)对学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

(六)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对外投资项目、专项建设(投入)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

(七)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在教学、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

(八)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投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十三)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校内各部门及学校投资成立的公司、企业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内部审计部机构负责管理。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购买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具有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薪酬分配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需及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参加学校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送司法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 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必要的通报、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学校所属部门,及任免学校所属部门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涉及学校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在调查被审计对象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审计方案,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清晰、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学校所属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审计小组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确认后,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核实、研究,审计组经核实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检查,并对审计程序、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复核检查。复核检查后将书面报告报分管校领导。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校领导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学校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在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所属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应在收到申诉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认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失客观、公正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完善或纠正审计报告,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校领导重新作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或被审计对象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裁定。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将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的资料形成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建议,报请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隐瞒查出的问题、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领导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不及时研究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证人、举报人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四)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投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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