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
(一)根据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采取审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
(二)审计处选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按照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组织、监管。
第五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固定单价包干的单项工程,审计处开展竣工结算内部审计;
(二)项目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审计处开展竣工结算内部审计;
(三)项目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100 万元以下,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四)项目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跟踪审计。
第六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重点;
(三)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
第七条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计财处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第八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分别在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建设(修缮)成本及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参与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建设(修缮)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修缮)工程管理与控制,分析评估风险、梳理业务流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或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相关论证、招投标、合同签订、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材料认质认价、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三)做好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制定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四)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聘任工作,签订委托协议;
(五)负责监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督促工程管理部门召开监理、施工、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七)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确保整个审计工作正常运行;
(八)对工程管理部门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工程的审计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工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意见;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及资产入库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和特点,按照学校跟踪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综合单价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能再补充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应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送审资料按照学校跟踪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等;
(二)施工项目通知单、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清单)及投标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等;
(五)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量计量及项目验收单,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工程会议纪要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材料购置清单、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计价单等相关资料,经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及评、定标办法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八)竣工图(工程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等审核后予以审计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及时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程序按照学校跟踪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在3月内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报送的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初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三)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计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核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定案。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及时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