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简介 | 新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规章制度 | 审计程序 | 政策法规 | 学习研究 | 资料下载 
 首页 
 部门简介 
 新闻动态 
 公示公告 
 规章制度 
 审计程序 
 政策法规 
 学习研究 
 资料下载 
规章制度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6 1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创造转移转化,优化学校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7】92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政策落实落地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二条  统一经费管理,明确职责。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计财处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科技处是科研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其中双教科研项目由高研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项目化管理,规范使用。学校对批(核)准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明确项目财务联络员,提升服务。每个项目落实一名财务联络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相应的财务工作,财务联络员在学校部门财务资产联络员中确定。

第五条  建立项目经费审计,强化绩效问责。项目验收或终止后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装入项目档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立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功能和经济业务分类进行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以绩效为导向,坚持与项目目标相关、与政策相符、经济合理,不得突破项目经费申请总额和各费用开支标准。

第八条  简化预算审批,经学校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后的项目经费预算,学校拨款和横向经费项目即可实施,纵向拨款项目还需按资金来源审批权限报批。

预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间预算调剂; 以及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间预算调剂,项目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执行;劳务费和绩效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其它费用预算调整按其资金来源管理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控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计财处按立项批复、经费预算建账核算,并按功能分类和经济业务对费用进行费用控制和考核,重视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收入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收入包括纵向拨款、学校拨款和横向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科研收入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或留成。

纵向拨款是指中央、省级及其它纵向项目财政拨款经费。

学校拨款是根据学校收入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经费是指学校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章  科研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支出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支出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资金来源性质相关规定使用经费;横向经费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协议的,按约定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学校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主要包括项目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及房屋费;水、电、气、暖消耗分摊;专利申请与维护;协会会费;科研管理支出分摊;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经费等。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资金支出要求

(一) 劳务费:可发放项目参研人员按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计算的劳务费、加值班费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

项目组成员劳务费不得高于成都市科技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且不得超过1万元/人.月;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50%;学校配套经费开支劳务费不能超过纵向拨款预算批复中的金额,也不能超过其与纵向拨款占比;校级学校拨款项目劳务费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加值班费按学校加值班费规定执行,按工作任务计发劳务费的不再发放加值班费。

(二)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出差发生的成都市内公杂费(含交通费、通讯等)成都市主城区(含双流和郫都区)按40元/天、成都市主城区外按60元/天进行包干报销,其它执行《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会议费:为项目研发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安排,确需在校外安排的应按“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向科技处申报。会议伙食费实行定额管理,校内不超过70元/人.天,校外不超过110元/人.天,其它费用据实报销。

因研发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因研发需安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组应向学校科技处报年度出国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审批。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可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0%;超过10%的需提供测算依据。

(六)专家咨询费: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税前咨询费正高级职称不超过3000元/人.次,副高级职称不超过2000元/人.次,其他人员不超过8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七)外协费用:依据项目任务书中的委托任务、合同协议等据实支付,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的50%。

(八)对野外研发工作等原因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九)间接费用: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的原则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绩效的关系,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40%。

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按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采用超额累进方法核定提取:2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比例核定。

绩效支出应在绩效评价后发放,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学校配套经费中绩效支出不能超过纵向拨款预算批复中的金额,且不能超过其与纵向拨款占比。校级学校拨款项目不能列支绩效。

第十五条  横向经费资金开支要求

横向经费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协议的,按约定使用经费。在扣除学校管理费(同第十四条)和科研项目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折旧等相关间接成本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其中劳务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十六条  支付管理

(一)审批权限

3000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0至20000元(含)以下的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20000至50000元(含)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的由学校校长审批。

其中涉及劳务费、加班费、绩效支出均需报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统计核批社会保障缴费金额和核增学校绩效总额。

(二)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学校有关规定,全面使用无现金支付。

 

第六章  项目经费结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期满资金处理

(一)财政拨款项目结余

项目在规定期间(含批准延期的)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统筹用于项目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项目期满未批准延期的,学校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并追缴已开支的所有经费。

项目期间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学校审核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人员奖励。相关间接费用按成本据实结算,对科技人员(团队)劳务报酬的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管理。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中涉及采购的按学校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所形成的所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力求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审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组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初稿,经计财处审核签章。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填写科研项目结题结算通知和正式决算报告,经计财处签章后返回科技处装档。

审计处应安排项目经费审计。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以科研的名义套取、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科研人员借科研名义开支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各种费用。

对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予以财务验收,同时按规定问责处罚。

学校对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规定的每次按不低于学校拨款额的10%收回拨款,直至全部收回。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计财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

关闭窗口
审计处 技术支持:信息化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