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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0-07-15 14:44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版)

                      川教〔202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简化流程,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高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负责项目初审,指导省属高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财政资金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 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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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储备管理

第六条 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依据高校办学定位、目标任务、发展规模和中长期规划而制定,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环保、和谐美观等基本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等基本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校园文化特色,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加快校园绿化、美化、文化、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应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一般按五年一周期),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周期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确定周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储备库执行中期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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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属高校的建设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也不得向国家、省推荐、申请重大投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管理和核准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各级预算安排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主要使用自有、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十二条 审批制管理。省属高校申请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属高校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初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请示文件;

2. 建设项目党委常委会决策会议纪要;

3. 项目论证报告(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资金来源说明及安排);

4.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获取的《项目登记单/备案单》(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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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核准制管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与审批方式相同,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在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核准项目,需提供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应按要求提供土地证书或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省属高校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等重要内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或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项目申报报告投资估算20%,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超过批复有效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均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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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对于不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或《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委托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学校须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自行组织实施代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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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体系。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根据项目规模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把基建项目造价控制在投资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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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省属高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建设资金分年下达预算,应依法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财政资金,一般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报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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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六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属高校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省属高校应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竣工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省属高校,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暂停资金拨付,直至责令收回投资,不予批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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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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