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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2021年12月22日 09:46  阅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 2019 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中央和国
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 , 全总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 十七届书记处第 4 次会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9 1 15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 推进基层 工会民主化 规范化 法治化建设 , 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 先进性 群众性 , 激发基层工会活力 ,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 中国工会章程 等有关规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 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 ( 街道 )、 开发区 ( 工业园区 )、 ( 社区 ) 建立的 工会委员会 , 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 ( 行业 ) 工会联合会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 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 , 应召开会员 大会 ; 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 , 应召开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 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 , 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 , 并对其 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 , 每届任期三年或五 , 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 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 ,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 可以提前 或延期换届 ,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 可以
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 , 坚持民主集中 , 坚持依法规范 , 坚持公开公正 , 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 参与权 选举权 监督权
        第七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 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 补选 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 , 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 , 体现广泛 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 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20% 女职工 青年职工 劳动模范 ( 进工作者 ) 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 , 按会员人数确定 :
        会员 100 200 人的 , 设代表 30 40 ;
        会员 201 1000 人的 , 设代表 40 60 ;
        会员 1001 5000 人的 , 设代表 60 90 ;
        会员 5001 10000 人的 , 设代表 90 130 ;
        会员 10001 50000 人的 , 设代表 130 180 ;
        会员 50001 人以上的 , 设代表 180 240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 员会负责 , 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 可以设立专门工作 委员会 ( 小组 ), 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 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 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 况报告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
        ( ) 开展会员评家 , 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建设职 工之家情况 , 评议基层工会主席 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
        ( ) 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 成人员 ;
        ( ) 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
        ( ) 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
        ( ) 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 不得指定 会员代表 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 , 如用人单位工 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 , 依照约定执行 ; 如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 ,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
        ( ) 工会会员 , 遵守工会章程 , 按期缴纳会费 ;
        ( ) 拥护党的领导 , 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
        ( ) 在生产 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 有议事能力 ;
        ( ) 热爱工会工作 ,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 热心为职工 群众说话办事 ;
        ( ) 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 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 , 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 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 , 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 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 理层级较多的单位 , 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 额和条件 , 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 , 召开有三分 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 ,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 差额率不低于 15%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 , 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 半数赞成票时 , 方能当选 ; 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 , 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 , 方能 当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 , 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 会筹备组 , 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 , 并对会员 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 , 可以把 剩余的名额再分配 , 进行补选 , 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
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 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 届期一致 ,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
        ( ) 带头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 努力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 ;
        ( ) 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 向会员代 表大会提出提案 ;
        ( )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 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 , 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
        ( ) 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 的工作进行评议 , 提出批评 建议 ; 对基层工会主席 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 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
        ( ) 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 , 热心为会 员说话办事 , 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
        ( ) 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 , 对工会 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团结和带 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 ( ), 推选团 ( ) ( ) 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 组织 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 ;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照基层工会的安排 , 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 可事先召开 代表团 ( ) 长会议征求意见 , 也可根据需要 , 邀请代表团 ( ) 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 督查等工 作制度 , 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 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 , 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会员代表身份自然 终止 :
        ( ) 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
        ( ) 与用人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 ( 工作 ) 关系的 ;
        ( ) 停薪留职 长期病事假 内退 外派超过一年 , 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 , 接受选举 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罢免 :
        ( ) 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
        (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 对单位利益 造成严重损害的 ;
        (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 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 , 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罢免会员代表 , 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 过半数通过 ;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 , 应经过会员 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 , 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 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 , 应在三个月内进行 补选 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 , 进行差额 选举 , 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补选的会员代表应 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 , 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的构成 会员代表大 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 , 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 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 15 日内批复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 , 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 , 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 , 应在一个月内 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 会员代表应充分听 取会员意见建议 , 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 相关的提案 ,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 , 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 会议日期 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 , 举行预备会议 , 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 审议通过关于会 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 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 通过大会 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 , 未当选会员代表的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 也可 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 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 , 可以参加分组讨 , 不承担具体工作 , 不享有选举权 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 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依照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 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 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 民主评议 , 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 , 测评分为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三个等次 测评结果
应及时公开 , 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主席 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 , 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 副主席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可以罢免 :
        ( ) 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
        ( ) 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
        (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 ( )( )( ) 项情形 , 可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 副主席和委员 罢免主席 副主席和委员的 , 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 工会进行考察 , 未建立党组织的 , 由上一级工会考察 经考 , 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 , 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 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 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 , 罢免 有效 , 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规模较大 人数众多 工作地点分散 作时间不一致 , 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 , 可以通过电 视电话会议 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不涉 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 , 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 如进行无记 名投票的 , 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 , 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 统一计票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 , 不得互相代替 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 , 应分别设置会 分别设定会议议程 分别行使职权 分别作出决议 别建立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重要事项和选 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 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除会员代表的特别规定外 , 召开会员大会 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以往有关规定 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 以本条例为准 1992 4 14 日中华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 1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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