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高专〔2011〕78号 签发:尹析明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骨干高职建设
专项资金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对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的规定;根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骨干高职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骨干高职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骨干高职建设专项设备采购工作小组”,设备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计财处、监审处、实训中心、国资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设备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动态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因改变项目而造成设备发生变化的,须经“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并签字确认;项目内设备调整,单价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须重新论证,经“骨干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同意并签字确认。
三、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下同)规定,各项目拟购设备由实训中心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审核,其拟购设备清单报“骨干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交“骨干高职建设专项设备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四、拟购设备清单包括“使用部门、设备名称、参考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主要功能、拟购台(套)数、预算单价(万元)、所属项目”等详细信息(见附件)。
五、经完整审核签字确认后的设备清单交“骨干高职建设专项设备采购工作小组”。设备采购按年度分阶段实施,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政府采购有困难的,使用部门可提出论证报告,经采购工作组批准后由部门自购。自购设备仍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六、国资处负责项目设备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设备采购清单由国资处按设备属性分类整理后交采购责任部门,各采购责任部门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七、骨干高职建设专项设备的验收、入库登记、管理和使用考核,按学校相关制度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骨干建设 专项资金 设备采购 管理办法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