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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3-01 09:40 川教函 〔2016〕 55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

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公正和公平,创建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籍学历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学生应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如因身体原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降层次等。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2)毕业年级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专业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在确保学生能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准予审核并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再报教育厅审批。

(1)各学校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校内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操作流程和违规处理办法。

(2)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3)毕业年级的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均不予转专业。

(4)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在办理转专业过程中,各学校必须严格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规办理学生转专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调整学习形式

调整学习形式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原则上不得由非脱产形式调整为脱产学习形式。

五、降层次

“高起本”学生原则上不予降层次,如确有特殊困难需降层次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确认。

六、修改学制

因专业调整等导致学制变化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确认,并提供新专业当年招生简章。

七、其他学籍信息修改

(1)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的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开展复查,杜绝冒名顶替;学校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新生进行学籍注册,并通知学生注册学信档案帐号,开展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自查,发现注册信息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反映,及时更正;及时开展专升本新生前置学历清查工作,对不具备专升本前置学历的新生,及时清退。

(2)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在校生基本信息修改确认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就业指导中心确认。

(3)在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毕业班学生认真核对个人学历注册信息,并由学生本人确认、签字,以确保最终学历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对未经本人核对确认就予以注册的学历信息,如产生信息勘误问题,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按《关于学信平台学历勘误功能的重要通知》(川教学生函〔2014〕1号)相关规定进行勘误。

(4)休学、复学、跳级、留级、降级、退学等学籍变动事项应及时在线标注。

八、学籍变动办理时间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学校学籍信息修改等事项,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学历勘误、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等由我厅就业指导中心受理的业务,不受此时限限制。

九、工作要求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要结合本通知精神,抓紧修改完善本单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加大遗留问题的清理解决力度。要充分发挥现代技术手段在日常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心由事后补救前移到事前监管。同时,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教育,尤其要做好因岗位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本单位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连贯有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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