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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增加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
2014-03-14 14:17  

川人社办发[2013]32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增加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的水平,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肾病综合症、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非介入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七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具体的疾病认定标准和用药范围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
    
二、 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中的精神病(稳定期)扩大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躁狂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具体的疾病认定标准和用药范围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
    
三、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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