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利用收费的规定
一、收费原则:档案是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1.校内各单位因公利用档案和在校师生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档案的(须提供利用证明),不予收费。
2.校外单位和社会个人来我室查阅档案,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二、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
三、收费标准:
1.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学籍卡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2元。
2.因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每人次收费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2元。
3.学校义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
四、收费程序:档案查询费用,一律交计财处并提供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