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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投标保证金缴退须知

2013年10月21日 15:27  点击:[]

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4.未中标人的校内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退还时请投标人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纺专投标保证金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审批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不退现金),或申请转为履约保证金)。办理时请持采购合同(副本)1份及填写《纺专投标保证金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申请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到纺专国有资产处(招标办公室)办理。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5)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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