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执行申报书
填写要求:申报书为编制采购文件法定依据,请完整填写。如申报书与采购人提交其他资
料不一致,以申报书为准,电子文档应与纸质申报书一致。
(请在□中勾选所需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采购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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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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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备案编号 |
SCZC |
拟采用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
项目总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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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最高限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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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包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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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包最高限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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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包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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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包最高限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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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论证专家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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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中各包限价能否临时调节 |
是 □ 否 □ |
是否采购进口产品 |
是 □ 否□ |
是否联合体投标 |
是 □ 否 □ |
是否举行标前答疑会 |
是 □ 否□ |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 |
A、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B、由评审小组确定____(家)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注:B项推荐数量不应少于3家,部分项目有特殊要求可推荐更多候选供应商。 |
是否为本部门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预算项目 |
是 □ 否 □ |
是否为本部门为小、微企业预留预算项目 |
是 □ 否 □ |
注:仅选择一项,如非预留预算项目则勾选第一项“否”,政策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6)35号 |
二、资格条件 |
供应商资格及产品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注:上述内容请勿改动,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补充。 |
三、技术(服务)概述及需求(如有分包则逐包填写) |
(一)项目概述: (二)技术(服务)及需求: 1、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 2、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为: |
四、采购项目其他需求(明确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款) |
(一)售后服务要求: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三)服务期(服务类项目填写)、付款方式、验收标准: (四)其他(含现场演示、送样等其他要求): (五)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小于10%): 委托采购中心收取:X% 双方各收取X% □ 其他________□ 注:如选择后两者,请详细说明收取方式 |
五、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 最低评标价法 □(仅公开招标方式勾选) |
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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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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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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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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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附件一:
申报书填写指南
采购单位采购计划交件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省级采购执行系统中将备案采购计划详细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2、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2018年)。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spprec.com)交易服务类别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执行申报书。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spprec.com)交易服务类别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无固定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川财采[2015]32号第七条),如论证专家借用于四川省财政厅专家库,还需填写专家证编号。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5、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或单一来源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还需提交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网上公示。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如有)。
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200万以上)改变为非标采购方式的需提交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此项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
7、推送采购计划后将上述资料资料交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35号506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 61323079。
8、上述资料的采购单位如不一致需提交情况说明。
注:采购品目划分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自2018年1月起受理《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文中所列品目的采购计划。
附件二:
资格条件设置注意事项
(1)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本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2)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
(4)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5)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资格条件。
(6)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7)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附件三:
技术需求设置注意事项
(1)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
(2)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3)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4)购买需要软件才能正常运转的硬件,必须同时购买正版软件。
(5)技术参数中不得包含资格性条件。
(6)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7)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8)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0)设置其它不合理条款,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情形。
附件四:
样品要求设置注意事项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样品采用现场盲样的方式进行评审。
附件五:综合评分明细表(格式)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说 明 |
一 |
报价XX% (主要评分因素) |
XX分 |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 XX分*100%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二 |
技术配置XX% |
XX分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XX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项加XX分,最多加XX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XX分,最多扣XX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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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信誉1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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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能、环保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
XX分 |
投标产品认定为节能产品的得xx分;认定为环保产品的得xx分;同时认定既是环保又是节能产品的得xx分。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XX分 |
1、节能产品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2、环保产品以财政部、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3、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非节能清单内产品不得参与投标。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为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不再作为评分因素。 4、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投标时属以上清单内产品,请列出产品所在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 |
2 |
获得荣誉 |
XX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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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有效证书或文件为准(提供复印件) |
四 |
售后服务方案XX% |
100分 |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细化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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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履约能力XX% |
XX分 |
注:1、履约能力是指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能力,主要包括生产能力、交货能力、服务能力等。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和细化,但不得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纳入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履约能力评分事项。3、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认定应当根据投标人自己提供的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进行评判,不能仅凭投标人的主观陈述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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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业绩XX% |
100分 |
不得设置金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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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商务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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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细化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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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XX% |
100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满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xx 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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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 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对于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按财政部87号令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上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制定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