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营业执照包含餐饮服务范围。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事故。 3.2 具有三年及以上的高校食堂或大型团餐经营经验。 4、已报名,且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了报名费。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7、本项目严禁转包、擅自窗口分包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