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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20-09-15 09:58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广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示范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主要形式为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等。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创新协同育人机制,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创业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评价和监控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以及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在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学成果,也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根据教学成果质量情况,各等级奖项均可空缺。

第五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条件:

1.校内首创。

2.应是在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正式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教育教学研究(改革)成果,且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近四年内完成,且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方案到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4.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纪守法;具有坚定的职业理想、崇高的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求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七条 在同等水平下,学校一线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将优先予以考虑;跨单位、跨部门、跨领域的教学成果,具有较大受益面和突出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成果将优先予以考虑;为培养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创新型、复合型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成果将优先予以考虑;以在国家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奖励活动中获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为基础申报的教学成果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非中干教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

2.研究决定教学成果奖评审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研室,具体承担教学成果申报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和上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2.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当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组,负责本部门的教学成果初评及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其所属的个人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本部门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初评后向学校申报;校内其他部门或个人,按成果所属专业类别向相关学院(教学部)申报,由该学院(教学部)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初评后向学校推荐。跨校、跨部门、跨专业、跨领域的综合类教学成果直接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由办公室组织初评。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接受广大教师和各级单位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与成果完成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不得参加当年的教学成果奖评审。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一般包括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终评结果经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评审结果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部门或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监察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校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第十五条 学校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四川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按照四川省级教育厅的安排组织实施。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特等奖每项奖金15000元;一等奖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8000元;三等奖每项奖金5000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上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按其所获最高奖励1:1的标准对其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金从学校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应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高研室对本办法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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