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
〔
2019
〕
6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
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中央和国
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
,
全总各部门
、
各直属单位
: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
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
十七届书记处第
4
次会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
推进基层
工会民主化
、
规范化
、
法治化建设
,
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
、
先进性
、
群众性
,
激发基层工会活力
,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
中国工会章程
》
等有关规
定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
、
社会团
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
乡镇
(
街道
)、
开发区
(
工业园区
)、
村
(
社区
)
建立的
工会委员会
,
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
(
行业
)
工会联合会
,
如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
依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
,
应召开会员
大会
;
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
,
应召开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
。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
讨
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
,
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
,
并对其
进行监督
。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
,
每届任期三年或五
年
,
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
应按期换届
。
遇有特殊情况
,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
可以提前
或延期换届
,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
、
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
可以
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
,
坚持民主集中
制
,
坚持依法规范
,
坚持公开公正
,
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
、
参与权
、
选举权
、
监督权
。
第七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
上一级工会报告
。
换届选举
、
补选
、
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
,
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
监督
。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
,
体现广泛
性和代表性
。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
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20%
。
女职工
、
青年职工
、
劳动模范
(
先
进工作者
)
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
,
按会员人数确定
:
会员
100
至
200
人的
,
设代表
30
至
40
人
;
会员
201
至
1000
人的
,
设代表
40
至
60
人
;
会员
1001
至
5000
人的
,
设代表
60
至
90
人
;
会员
5001
至
10000
人的
,
设代表
90
至
130
人
;
会员
10001
至
50000
人的
,
设代表
130
至
180
人
;
会员
50001
人以上的
,
设代表
180
至
240
人
。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
员会负责
,
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
可以设立专门工作
委员会
(
小组
),
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
况报告
、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
(
三
)
开展会员评家
,
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
建设职
工之家情况
,
评议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
(
四
)
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
成人员
;
(
五
)
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
(
六
)
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
(
七
)
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
不得指定
会员代表
。
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
,
如用人单位工
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
,
依照约定执行
;
如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
,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工会会员
,
遵守工会章程
,
按期缴纳会费
;
(
二
)
拥护党的领导
,
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
(
三
)
在生产
、
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
有议事能力
;
(
四
)
热爱工会工作
,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
热心为职工
群众说话办事
;
(
五
)
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
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
,
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
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
,
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
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规模较大
、
管
理层级较多的单位
,
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
第十六条
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
额和条件
,
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
,
召开有三分
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
,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
差额率不低于
15%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
,
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
半数赞成票时
,
方能当选
;
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
,
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
,
方能
当选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
,
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
会筹备组
,
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
,
并对会员
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
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
,
可以把
剩余的名额再分配
,
进行补选
,
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
下减少代表名额
。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
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
届期一致
,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
(
一
)
带头执行党的路线
、
方针
、
政策
,
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
努力完成生产
、
工作任务
;
(
二
)
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
向会员代
表大会提出提案
;
(
三
)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
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
,
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
(
四
)
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小
组
)
的工作进行评议
,
提出批评
、
建议
;
对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
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
(
五
)
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
,
热心为会
员说话办事
,
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
(
六
)
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
,
对工会
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团结和带
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
第二十一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
(
组
),
推选团
(
组
)
长
。
团
(
组
)
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
组织
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
;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按
照基层工会的安排
,
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
可事先召开
代表团
(
组
)
长会议征求意见
,
也可根据需要
,
邀请代表团
(
组
)
长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
、
督查等工
作制度
,
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
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
酬
,
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会员代表身份自然
终止
:
(
一
)
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
(
二
)
与用人单位解除
、
终止劳动
(
工作
)
关系的
;
(
三
)
停薪留职
、
长期病事假
、
内退
、
外派超过一年
,
不
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
,
接受选举
单位会员的监督
。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罢免
:
(
一
)
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
(
二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
对单位利益
造成严重损害的
;
(
三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
)
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
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
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
,
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
第二十九条
罢免会员代表
,
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
过半数通过
;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
,
应经过会员
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
,
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
选
。
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
,
应在三个月内进行
补选
。
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
,
进行差额
选举
,
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
补选的会员代表应
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
,
应
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
会员代表的构成
、
会员代表大
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
,
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
告
。
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
15
日内批复
。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
,
基
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
,
培
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
、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
、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
大会选举办法等
。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
,
应在一个月内
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
会员代表应充分听
取会员意见建议
,
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
相关的提案
,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
,
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
会议日期
、
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
第三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
,
可
举行预备会议
,
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
审议通过关于会
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
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
通过大会
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
第三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
,
未当选会员代表的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
也可
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
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
、
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
,
可以参加分组讨
论
,
不承担具体工作
,
不享有选举权
、
表决权
。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
、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
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依照
《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
作
、
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
、
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
民主评议
,
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
评
,
测评分为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三个等次
。
测评结果
应及时公开
,
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
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
,
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
、
副主席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可以罢免
:
(
一
)
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
(
二
)
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
(
三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
)
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
(
二
)(
三
)(
四
)
项情形
的
,
可以罢免
。
第四十一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
、
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
、
副主席和委员
。
罢免主席
、
副主席和委员的
,
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
工会进行考察
,
未建立党组织的
,
由上一级工会考察
。
经考
察
,
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
,
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
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
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
,
罢免
有效
,
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第四十二条
规模较大
、
人数众多
、
工作地点分散
、
工
作时间不一致
,
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
,
可以通过电
视电话会议
、
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不涉
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
,
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
如进行无记
名投票的
,
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
,
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
、
统一计票
。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
开
,
不得互相代替
。
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
,
应分别设置会
标
、
分别设定会议议程
、
分别行使职权
、
分别作出决议
、
分
别建立档案
。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
重要事项和选
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
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除会员代表的特别规定外
,
召开会员大会
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以往有关规定
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
以本条例为准
。
1992
年
4
月
14
日中华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
《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
同时废止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
年
1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