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