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犬只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草案)》的文件精神,规范校园犬只管理,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属省、市文件规定的犬类限养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对校内犬只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教学区、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属于上级文件规定的禁养、禁放区域。在上述区域养犬、放犬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犬只实施捕杀。
第三条 校内限养犬只的区域只限于北校区内,犬只所属的有关部门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检疫,免疫,取得养犬许可证和卫生防疫证。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养犬;
(二)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准许饲养的犬限制拴(圈)养于户内;
(四)如确需携犬只从校内经过,必须装笼,不得敞放;
第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犬主,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取得养犬许可证和卫生防疫证的有关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学校提出限期整改但未能及时整改的,由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按《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学生宿舍严禁饲养宠物,违者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处理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犬只伤人,犬主及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执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保卫处检查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