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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7月1日起 四川与11省市可异地互办身份证”的通知
2016-09-20 10:41  

关于“7月1日起 四川与11省市可异地互办身份证”的通知

省公安厅提前开展10年期满换证服务,11个省份可跨省在川办理身份证

有效期截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前的10年期身份证,7月1日起可提前换证

从四川省公安厅获悉,7月1日起,我省将提前开展10年期满换证及全面启动试点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据了解,四川省自2006年开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已10年,制证中心近三年年均制证量约为450万张,预计未来两年,制证中心制证量每年将在700万张以上。若未来两年群众集中换发,以制证中心有限的制证能力,即使加班制证,也将会拉长身份证制作周期,无法确保所有群众能及时领取到证件。因此,我省将提前开展10年期满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凡有效期截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前的10年期证件,群众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时间换证,换领证件工本费按20元收取。

另外,在此之前,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已经开启了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省内攀枝花、泸州、广元、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阿坝、甘孜、凉山十市州以在制证中心设点的方式,开展了当地户籍居民在蓉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截止目前,共受理十市州居民在蓉异地办证申请13643人。

而自7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启动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等试点省(市)及吉林、山东省籍群众在我省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试点省市外的其他省市区异地办证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只要对方条件成熟,即与其开展异地办证。

跨省份办理身份证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对象。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人员。

2、受理范围。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3、所需材料。

①在省内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

②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③在省内没有办理居住证,也没有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我省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异地制证系统无法制作少数民族文字证件,暂不受理;

3、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4、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申办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办理手续,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受理时需采集投递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

属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另外,川籍居民也可以在上述11个外省市申请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具体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申办流程见当地公安机关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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