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职责,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目的。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
第五条 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的离任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负责,并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内部监督力量要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书面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学校领导批示要求和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情况说明及计划完成时间;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佐证资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处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整改报告时,及时做好记录、备案、销号、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整改台帐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发出审计整改通知时,分解整改任务,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完善整改台帐,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的,予以销号;对正在整改中和尚未整改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五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相关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运用审计结果,结合审计整改情况,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参考;
(三)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年度目标、绩效等考核范围,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纪检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公开制度。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提供虚假整改报告和整改资料的;
(四)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