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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4-06-05 10:53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 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 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23111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 展规划,编制和报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校园规划)、 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 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目) 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队伍 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

(二)坚持按规划执行的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校园规 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 设项目;

(三)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规程,严格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内部控制制度;

(四)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 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从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并由学 校作为建设单位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含道路管网、 设备安装等)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等 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 出拟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 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等重大 事项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教代会或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 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 行,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 基本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辅助决策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挂设在建设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建设处、发规处、计 财与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招投标前期工作, 研究项目的重大工程变更和预算调整,形成审议意见,并按学校 规定分级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 建设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 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计财与国资处、 审计处、监察处、图信中心、安全与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负 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招标及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网络通 讯、水电保障及校园安全及交通组织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学校应当切实加强 内部基本建设人员队伍建设,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聘任工 程类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加强基本建设人员队伍的组织建 设和业务建设,重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

第八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基建决策科学水平,完善基建 项目专业咨询及决策机制,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 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选取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咨询 论证工作,以确保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咨询论证建议的专业性 和科学性。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办学规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确需调整办学规模的, 应按程序报批,并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适宜、集约节约、绿色环保、和谐优美、实事求是的基本方针,按照布 局合理、功能齐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 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划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 应在校内公开发布,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 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一般按五年一周 ),编制本周期校园建设项目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开 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 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建设 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 议计划( 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以下 简称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 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议计划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和主 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申请方案的依据。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 必须是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 告的项目。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 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 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 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 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 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确定的投资额 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具体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应严格按照四川省 教育厅及财政厅相关规定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制度。在投资主管部门 立项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学校中、长期基本建 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根据学校预算和采购制度,按照当年 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入规定的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申请部门向计财与国资处提出项目建议(除重大 建设项目同时需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外),项目建议的 内容包括:新建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使用 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拟建规模和标准、投资预估 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计财与国资处审查后,就项目启动开展前 期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申 请部门可以是使用部门、建设处和其他部门。必要时,项目建议 可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直接提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经学校批准或提出后,建设处根据校党 委常委会决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概念性 方案设计;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属于 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审批管理的建设 ),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 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计财与国资 处提供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建设领 导小组审议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决策文件批准后 上报主管部门。需同时上报的材料包括学校请示文件、决策程序 文件(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文 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等。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 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 求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规模和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学校如采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BTO建设 转让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实施的基本建 设项目,无论立项申报主体是否为学校,如该项目将增加学校债 务或隐形债务等财务风险,学校应按本办法立项要求向教育厅申 报,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严 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按照经批复的投资估 算和建设规模等,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建设项目的 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重要项目设 计方案需提交建设领导小组或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 范,降低工程设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先审查后使用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七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 购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涉及政府采 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法律法规。任何 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涉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针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或政采额度的项目,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 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处是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建设 合同文本的起草、报审、备案、归档及履行管理等工作。重大 建设合同的谈判和拟定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提交校 党委常委会审定。建设合同的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相关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校计财、审计等部门 备案。建设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财与国资处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监察处按照合同 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 手续等批准文件并完成报建程序,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 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处应明 确要求和督促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相关文件及合同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场检验 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 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 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指定承 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 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 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 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 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 质量。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 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学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 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 过后,建设处应当及时向计财与国资处和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 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 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 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当地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 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建设项目保修期内,使用部门和有关管理部 门应加强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处,凡建设项目在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处负责通知并督 促施工方及时维修。质保期满后,建设、国资和使用部门完善质 保手续,清算质保金。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寿命期管理制度。建设项 目交付使用后,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 实管理和使用责任。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 能和超设计荷载使用,不得擅自改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 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必须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在设计 使用年限内因地震等原因导致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学校 建筑物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鉴定后再商定解决方案。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 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未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 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 建设。

第四十条 建设处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设计方案除满足用 户需求和国家标准外,还需满足建设项目的投资限额要求。设计 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时需同时提交设计概算。未经学校批准,设 计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处负责委托具有 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 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应当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 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 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单项变更造价变化在 10 万元(不含) 以下的变更由 该项目建设处审批。

(二)单项变更造价变化在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 的变更由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变更造价变化在 2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 的变更由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 长审批。

(四)单项变更造价变化在 50 万元(含)至 80 万元(不含) 的变更经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单项变更造价变化在 80 万元(含)及以上的变更经 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 投资的依据。学校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概算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项目 建设。学校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向审 计处提请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审计与监督,对建设项目开展竣 工结算审计或者跟踪审计工作。并对项目实施部门以及承接审计 工作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 定,由计财与国资处牵头、建设处配合,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 定,由计财与国资处牵头、建设处配合,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学校应完成竣 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工作后,委托有专业 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 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绩效管 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深入开展绩效 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教育厅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学校进 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学校建设项目申报、预算拨款等考核。

第四十九条 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加强对基本 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 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 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加强财务监督。计财与国资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 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 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五十一条 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 重要内容,应自觉接受学校干部和职工、学生的监督。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 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各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 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 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提及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 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第 16 号令)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学校内部采购制度 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大型维修项目,在尚未制定针对此项目的 管理细则前,参照本办法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纺织 高专(202265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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