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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
2025-03-03 09:22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防范用印风险,根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印章管理规定印章管理办法》(纺专党202210号),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用印行为的管理,主要指审计处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审计处公章在以审计处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主要包括合同协议、对外证明、请示、报告、公函等,以及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等业务文书。

第四条 使用审计处印章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先审批后用印的要求。审计处印章应经本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个别常规业务事项经本处负责人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审计处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六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监印。印章的专管人员应当严格复核审批程序,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建立相应的登记簿。一切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准确登记用印日期、用印文件名称、经办人、份数等,以备核查。

第七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审计处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派两人监印。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党政办公室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如果使用审计处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处

2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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