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纺织高专〔2025〕161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审计处占有、使用的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审计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配置、调拨或接受捐赠,由审计处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审计处处长为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全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负总责。
第四条 审计处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处资产明细台账(卡);
(二)负责本处资产的验收、领用、登记、保管、调拨、维修、清查、盘点、报废申请等具体工作;
(三)定期核对资产账目,确保账、卡、物相符,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资产清查;
(四)负责本处资产使用人的变更登记与交接监督;
(五)负责本处资产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与保管;
(六)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全体工作人员为所使用资产的直接保管人,应爱护资产,按规程操作,负责所用资产的日常保管与维护。工作调动或退休时,须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资产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审计处资产配置应遵循“按需申请、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结合审计业务发展需要和现有资产存量情况,科学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
第七条 资产配置程序:
(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配置需求;
(二)资产管理员汇总、初审,并报处长审核;
(三)纳入审计处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
(四)获批后,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采购或建设;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审计处资产主要用于保障审计业务、行政办公及内部管理需要。
第九条 资产日常管理:
(一)资产管理员应动态维护《审计处国有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状态等信息。
(二)对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审计软件等信息化资产及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应加强安全保密管理,严防信息泄露。
(三)对涉密载体(如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产维护与维修:
(一)使用人应做好资产的日常保养与清洁。
(二)资产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使用人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根据情况,联系学校保障部门或社会化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三)维修费用较高或涉及关键设备的,需报处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移交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科室或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报废、报损、转让等。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资产管理员组织技术鉴定或审核;
(三)报处长审议;
(四)按学校规定权限,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根据批复,配合学校完成实物移交、回收或销毁。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
(一)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须在资产管理员监督下,办理所用资产的移交手续,填写《资产交接单》。
(二)职能变动涉及资产批量划转的,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处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