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 审计具体准则一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按学校采购服务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是审计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六条 采购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五)审计项目特点与中介机构业务优势的匹配度;
(六)中介机构完成其他类似审计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等提出对中介机构的采购需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确定实施委托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业务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密事项、双方的签字盖章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受托业务顺利实施。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主动向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审计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业务委托合同规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
(二)拒绝完成学校安排的审计业务,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业务;
(三)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四)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五)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七)中介机构审计人员违反廉洁规定;
(八)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可以针对具体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考核。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考核, 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履行业务委托合同承诺情况;
(二)审计项目完成质量和时效;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 机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纺织高专〔201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