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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21-06-16 14:38  





                                                                    纺织高专〔2021〕64号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21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相关规定要求,依照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且任职一年以上(含)的各单位(部门)及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一)各教学部门、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或虽未明确主持工作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负有签字报销职责的副职领导干部;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负责人;

(二 )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国有资产,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及其所履行的经济责任、开展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一般每届任期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经济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因岗位变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

(二)在资金、工程、资产、采购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连续任满三年;

(三)学校认为必须要审计的。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证实施审计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召集,副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及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要求,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审计处商同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建议审计名单;审计处将建议审计名单征求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经联席会议核准后实施。

被审计干部遇到特殊情况(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需终止审计的,由审计处商纪检、组织等部门,提出建议报联席会议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遵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或企业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效益;

(六)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程序和执行情况;

(七)促进部门事业科学发展及取得的效益情况;

(八)任职期间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加强对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以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工作按时优质完成。

第十六条 同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组织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审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开始后规定时间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财务收支、年度经费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 审计组通过检查资料、盘点实物以及询问访谈等方法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做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应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应在本部门领导班子或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其责任人,由审计处提交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诉。联席会议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如:召开会议、传阅报告等)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管理部门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对干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三)作为对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其他利用形式。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纺织高专〔2012〕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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