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文件 | |
| |
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2021年04月25日 14:52 点击:[]
川教〔2019〕39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属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改善民生、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为新时代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支撑,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1日
四川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战略、“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立体全面开放新态势,推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适应和引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支撑。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机制与责任 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促进措施,全面推进校企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并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向职业学校推荐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组织行业员工培训等,指导和组织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企业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积极参与组建职教集团,将与职业学校的合作诉求反映给行业协会。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服务地方,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合作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联合开展人才培养与培训,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等,搭建服务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平台。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课程开发、师资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职工培训、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共建对口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现代学徒制探索与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校企双方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与对方联合组建经济实体或独立举办经济实体; (八)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适应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职业学校应制定校企合作规划,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进工作。各校应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体系,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校企合作理事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审议。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效能评价,建立健全以行政为主导、企业与学校为主体、相关部门指导、第三方有效参与的评价体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职业教育的支撑作用,对存在人才缺口的产业门类,应通过调整职业学校或专业布局加以解决,并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从2019年起,我省职业教育增量布局将主要向产业支撑能力强的区域中心城市集中。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专业化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前提下,支持企业依法参与职业学校股份制改革,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学校可从校企合作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环节和实践内容。对企业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行业和企业参与的学科专业设置评议制度,形成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科学设置新专业的机制。针对四川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构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数字经济“5+1”产业体系,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区域辐射带动力的现代产业集群,重点支持相关专业的设置和提档升级,重点扶持相关专业的校企合作。加快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内容和方法信息化改造,强化实践教学,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及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区域内职业学校与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教育联盟(或集团,下同),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产教联盟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探索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专业为支撑的紧密型产教联盟,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产教联盟。到2020年,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食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化工、核工业等领域,培育和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产教联盟。 第二十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并统筹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发布职业学校与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发布区域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应统筹推进校企合作。支持将职业学校建设在产业园区,支持大型企业建立“厂中校”,支持职业学校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学研园区、“校中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在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硬件建设和设备购置、师资配备、兼职教师聘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确定课程或项目教学体系、教育教学方式和人才考核评价标准等。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学校与企业在实施学徒制培养过程中,应坚持工学结合,强化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分岗负责。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从2019年起,按照有关规定评选四川省产教融合示范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的重要抓手。 第二十四条 推进校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校企共建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支持职业学校建设校内产业孵化园、学生创业园,按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鼓励职业学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支持职业学校引进“大国工匠”“四川工匠”以及技术能手和企业优秀管理干部到学校任教。落实《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制总数20%内,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聘用兼职教师所需经费按照编制内教师工资经费的相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创新企业人员从教引进机制。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落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有关人员待遇。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企业应将其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并付予相应薪酬,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教师按国家规定到企业兼职,或从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培训、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第三十一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学校和企业应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主动服务四川省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合作,促进农村地区、省内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企业与沿海地区、周边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跨区校企合作,提升我省职业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支持职业教育在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等方面与世界技能大赛对接,按照国际先进标准选拔培养高技能人才,使四川职教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宣传我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型人才、技术技能人才、高素质劳动者的先进事迹,引导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主动参与人才培养,树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形成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入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院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经信等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积极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相关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四十三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