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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任职与任期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0日 17:15 甘胜美 审核:徐瑾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团学组织”)干部干事的任职管理与任期制度,推进组织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团学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其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团委、校学生会所有学生干部及干事。

第三条 团学组织干部干事的任职与任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依章依规、程序规范原则;

(五)合理流动、保持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 担任团学组织干部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热爱团学工作,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学有余力,学业成绩优良,原则上最近一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四)具备所任职务要求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五)群众基础好,在同学中享有良好声誉,能够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六)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各级职务的具体资格要求:

(一)主席团成员(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含)校、院主要团学组织部门负责人或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工作经历;

(二)部长/主任级干部: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含)校、院团学组织干事或班委、团支部委员等工作经历;

(三)副部长/副主任级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校、院团学组织或班级、团支部相关工作经历;

(四)干事:原则上为大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团学组织工作有一年以上(含)经历的对团学工作有热情和兴趣;

(五)预备干事:原则上应为新生或低年级同学,对团学工作有热情和兴趣。


第三章 任职程序

第六条 团学组织干部干事的产生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布岗位需求,接受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由考核小组(或换届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二)选拔考核:一般包括笔试、面试、竞选答辩、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环节。选拔过程应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三)公示:拟任人选确定后,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任命:公示无异议后,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命程序。校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经团员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批准。其他干部由团委发文任命,干事由各部门聘任并备案。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团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进行个别调整与任命。


第四章 任期规定

第八条 团学组织干部干事实行任期制:

(一)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连续任职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届满后可申请其他岗位。

(三)干事:任期为一年,届满后可自愿参加其他岗位竞选。

(四)预备干事:任期为一年,届满后可升任干事或竞选其他岗位。

第九条 任期计算自正式任命之日起至下一届相应干部正式任命之日止。

第十条 干部、干事在任期内因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其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实行中期调整与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履行职务、考核不合格、违反纪律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务者,可按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撤职。所产生的职位空缺,可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团学组织干部干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各自组织参与相关事务的管理与决策;

(二)参加团学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

(三)依据工作表现获得公正评价和表彰奖励;

(四)依据相关规定获得工作所需的保障和支持;

(五)对团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团学组织干部干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同学,倾听同学心声,维护同学权益;

(四)勤奋学习,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五)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自觉接受组织和同学的监督。


第六章 届中增补与调整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可进行届中增补:

(一)增补工作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任职程序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流程。

(二)增补干部的任期至当届届满为止。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意愿,可在届内对干部进行岗位调整。调整需经组织研究决定,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分团委、学生分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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