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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红十字会

2012年06月08日 20:12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红十字会,是在学校党政和中国四川省红十字会领导下的全校性的人民卫生团体。遵守红十字总会章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旨)

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红十字会领导下,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乐于奉献、助难救危,履行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和义务。

协助学校动员和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群众性的卫生和救护活动,提高学校群体应急反应水平,积极参与学校的卫生行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任务)

1.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群众性的防病、防疫和卫生宣传、健康教育活动;

2.积极参加志愿无偿献血工作;

3.进行现场救护四大技术训练,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救护工作;

4.从事医疗救护和社会服务;

5.参加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社会活动;

6.完成学校行政委托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组织原则)

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权力机关)

学校红十字会的全校代表大会是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校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分会选举的代表、部门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全校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1.修改学校红十字会章程;

2.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

3.审批理事会工作报告。

全校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校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代表会议,代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理事会)

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审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工作章程、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决议,负责经常性的工作。其职权是:

1.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2.审批工作报告;

3.审议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经常性工作机构)

学校红十字会设立负责经常性工作的常设机构,设秘书处和教育培训部、基金管理部。各自职责如下:

1.秘书处:负责起草计划、报告和组织实施各类会议活动;负责对外联系、对内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2.教育培训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宣传教育、现场救护、自救互救、防疫防灾知识和技能培训计划。

3.基金管理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经费使用管理,做好善款的募集、登记、公示、捐助等项工作;编制年度经费、基金、善款的预决算。

第十条(分会组织)

各学院成立分会,可参照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形式成立秘书处和教育培训部负责相应的日常工作。

学院机关、实体机构,以及不直接管理全日制学历学生的学院、中心,以总支为单位成立分会。一般只设分会长1人,秘书1人,不设其他机构。

学校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均实行兼职,不设专职人员。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

直接管理全日制学历学生的学院,以及其他部分以总支为单位,参加学校红十字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

卫生工作人员、卫生工作积极分子,以及热心红十字会工作的师生员工,可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学校红十字会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4.努力学习防病、防疫、防灾知识,学习相关技能,积极参加红十字会各项活动;

5.可自愿交纳会费。

6.会员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模范事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是会费、社会捐助和学校补助。

第十五条(善款管理)

1.善款募集活动,必须事先将计划、活动方式、使用方向书面报告党委,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或按上级红十字会的指令开展工作。

2.善款募集活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好登录、公示工作。捐助时应有书面报告及相关凭证。

3.接受个人或社会捐助时,应出具有效收据。

4.每次募集善款活动结束后,应有书面小结,明列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1.学校红十字会不单列财务帐户,所有资金往来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经费单列,专款专用。

2.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规范程序,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实行会长签证使用制度。

3.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杜绝铺张浪费。

4.编制年度预、决算,加强经费计划管理,并作出书面报告。

5.严格善款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收留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红十字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校部备案。章程修改同上述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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