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等。
2、 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 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二) 非病症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眼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建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康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瓣、角膜、皮肤、血管、内、内随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和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 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开会、进修、讲学、考察、洽谈、探亲、旅行期间在境外发生的诊疗项目。
3、住院病人应当出院拒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定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其一切费用。
4、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6、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监测除外)。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 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腹腔镜与胸腔镜手术、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前列腺电切术、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